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07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收受贓物案件於民國94年9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四關於「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應更正為「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五關於「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月。」應更正為「被告乙○○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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