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51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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