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盛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因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