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張盛發 上列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18號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規範。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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