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鄭育如 被告 洪學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