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雄具保人王少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江志雄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王少華於民國98年9月21日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8103227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4份、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9月10日 花檢慶禮 101助212字第15751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2日 彰檢文健 101助273字第4153
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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