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91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羈押迄今已近1年,家中經濟頓失支柱,父親長年臥病在床,單獨由年邁之母親照顧,母親已不堪負荷,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以返家盡人子之孝道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加重竊盜罪共32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被告上訴本院後,經本院以被告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之罪嫌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雖否認部分犯罪,惟仍坦承有27次之竊盜犯行,況被告尚有一件結夥竊盜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甫經上訴本院審理中(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則本院認被告有上開羈押之原因,裁定予以羈押,洵無不當,且本院認羈押被告之原因現仍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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