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林紹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林紹華即華新洗鞋店│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99年9月3日│24,533元│SS0000000││││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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