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簡字第1758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01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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