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026號債權人 黃春美 債權人 楊惠米 前列二人共同債務人大瑭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季 諺人樓債務人 林子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