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賠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三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及其內關於『甲○○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參拾壹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主文』及『甲○○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捌拾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及其內關於『甲○○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參拾壹日』之記載,係屬錯誤,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主文』及『甲○○於戒嚴時期因叛亂案件,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捌拾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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