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10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榮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78號、第344號、第1173號),於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依附表所示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玖包(驗餘合計毛重叁點壹壹公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肆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7年12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於88年3月23日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89年7月21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0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1月2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6年4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被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主文│││││毒品││││├──┼────┼─────┼───────┼──────┼─────┼───────┤│一│96年12月│桃園縣龜山│以針筒注射之方│96年12月13日│第一級毒品│甲○○施用第一│││13日○○○鄉○○路28│式,施用第一級│下午3時許,│海洛因8包│級毒品,累犯,│││12時許│0巷15之4│毒品海洛因1次│在桃園縣桃園│【驗餘合計│處有期徒刑柒月││││號3樓││市○○路與江│淨重0.92公│,扣案之第一級││││││南九街街口為│克(空包裝│毒品海洛因捌包││││││警查獲,並扣│總重1.89│【驗餘合計淨重││││││得右列物品。│公克)】│零點玖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二│97年1月│桃園縣桃園│以針筒注射之方│97年1月4日│第一級毒品│甲○○施用第一│││4日下午│市○○街某│式,施用第一級│晚間7時許,│海洛因1包│級毒品,累犯,│││4時許│友人住處│毒品海洛因1次│在桃園縣桃園│(驗餘毛重│處有期徒刑柒月││││││市○○街211│0.3公克)│,扣案之第一級││││││號前為警查獲││毒品海洛因壹包││││││,並扣得右列││(驗餘毛重零點││││││物品。││叁公克)沒收銷││││││││燬。│├──┼────┼─────┼───────┼──────┼─────┼───────┤│三│97年2月│桃園縣龜山│先以針筒注射之│97年2月27日│內含第一級│甲○○施用第一│││26日○○○鄉○○路28│方式,施用第一│凌晨2時30分│毒品海洛因│級毒品,累犯,│││某時許│0巷15之4│級毒品海洛因1│許,在桃園縣│殘渣之殘渣│處有期徒刑柒月││││號3樓│次後,再以將甲│龜山鄉民生北│袋1只及其│,扣案之內含第│││││基安非他命置入│路一段130號│所有供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玻璃球後用火燒│前為警查獲,│第一級毒品│殘渣之殘渣袋壹│││││烤之方式,施用│並扣得右列物│海洛因所用│只沒收銷燬,注│││││第二級毒品甲基│品。│之注射針筒│射針筒肆支均沒│││││安非他命1次││4支。│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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