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2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聲明遺產繼承事件,對於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聲繼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於原審之代理人 魏東成 ,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10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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