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4,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