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盈智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10月9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1月5日裁定自同年月9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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