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榮德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文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2人均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均於民國98年12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9年3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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