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三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
黃綉鈴 律師甲○○被告凌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