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交通基金會、乙○○、 賴秋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財團法人中華交通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共3紙。
三、本票號碼No371114、No371115此2張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其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本票號碼THNo079597該張本票正確之到期日、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該張本票載有到期日,應於到期日後提示請求付款,若未特別約定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五、請釋明相對人賴秋碧是否已死亡?若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不得對其聲請本票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