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雅珍律師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1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恆吉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