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司字第874號聲請人 羅菊梅 即麥新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八之十相對人麥新國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號十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尚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業經提請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之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