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債權人維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票號AA0000000、AA0000000、AA151903、A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以證明該4張支票均業經提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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