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34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告戊○○
丑○○辛○○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被告未○○○
巳○○午○○辰○○卯○○被告庚○
癸○○丁○○乙○○甲○○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壬○○訴訟代理人申○○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坐落臺中縣○○鄉○○○段○○○○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臺中縣○○鄉○○○段189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