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8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80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洪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零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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