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葉錦龍 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
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
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三、原告起訴狀附表一顯有誤載。請確認本件訴請代位分割之土
地究為何?並提出該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
四、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依配
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正訴
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包含完整
之姓名、正確之聲明等),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