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3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 告 羅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