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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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偉倫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56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詹雯惠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943元,及其中新台幣4,621元,
自民國108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書記官莊達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