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柏智
  被   告  謝昕潔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5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8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告 王柏智
  被告訴訟代理人  謝啟仁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元。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負擔各半。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被告於法官宣判後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書記官莊達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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