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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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21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劉貴美 (即被繼承人 顔賜杰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顏賜杰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
柒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顏賜杰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顏賜杰之遺產範圍內如以
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合計4,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