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8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琛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