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70號原告 吳諺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旻臻 、 趙品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