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81號原告 陳惟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沅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8,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