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63號原告 林囿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嘉雯 、 白靖薰 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