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告 賴昱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8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921,600元,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