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原告 吳品芳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東叡吳建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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