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14號原告 張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榛 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