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楊鄭美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文羽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2萬9,
85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3,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美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