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鄭美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羽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2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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