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5號
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阿春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具狀表示願自白犯罪,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連玫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