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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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