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三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