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原告乙○○
丁○○丙○○戊○○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確認界址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確認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熊祥雲~B法官陳心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於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