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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