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95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張雪如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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