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弄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70,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