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3巷1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