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3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經本院民國9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