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13號上訴人 林采縈 被上訴人 張靖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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