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堯烜
阮氏秋鶯
黃俊傑
許鐘雄
簡士傑
陳博文
鍾淇淩 (原名 鍾惠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許學鴻
石玉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連秋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廖大鵬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許愛青
鍾惠欣
葉正富
黃淑娟
楊瑞貞
郭秉鏞 (原名 郭子揚
黃議賢
詹國政
陳雅靜
廖東昇
高文卿
裴岑潤 (原名 裴氏後
劉瑋晨 (原名 劉祐良
温永金
洪聖茹
張金妹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吳昌盛 (原名 吳定盛
江桂香
葉香梅
黃靜茹
陳仕達
張婷婷
邱詩庭 (原名 邱鳳珠
陳桂香
林秋華
簡綉娥
陳玉秀
黃憶慈
林晏鈴 (原名 林沁綾
潘健富
戴宥佳
廖美玲
鐘珮文
林欣慧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王家駿 (原名 王國錠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934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以下合稱被告胡堯烜等45人)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堯烜等4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