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堯烜
阮氏秋鶯
黃俊傑
許鐘雄
簡士傑
陳博文
鍾淇淩 (原名 鍾惠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佳強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許學鴻
石玉鳳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連秋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廖大鵬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許愛青
鍾惠欣
葉正富
黃淑娟
楊瑞貞
郭秉鏞 (原名 郭子揚 )
黃議賢
詹國政
陳雅靜
廖東昇
高文卿
裴岑潤 (原名 裴氏後 )
劉瑋晨 (原名 劉祐良 )
温永金
洪聖茹
張金妹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吳昌盛 (原名 吳定盛 )
江桂香
葉香梅
黃靜茹
陳仕達
張婷婷
邱詩庭 (原名 邱鳳珠 )
陳桂香
林秋華
簡綉娥
陳玉秀
黃憶慈
林晏鈴 (原名 林沁綾 )
潘健富
戴宥佳
廖美玲
鐘珮文
林欣慧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楊敏宏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王家駿 (原名 王國錠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4934號、103年度偵字第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堯烜、阮氏秋鶯、黃俊傑、許鐘雄、簡士傑、陳博文、鍾淇淩、許學鴻、石玉鳳、楊連秋、許愛青、鍾惠欣、葉正富、黃淑娟、楊瑞貞、郭秉鏞、黃議賢、詹國政、陳雅靜、廖東昇、高文卿、裴岑潤、劉瑋晨、温永金、洪聖茹、張金妹、吳昌盛、江桂香、葉香梅、黃靜茹、陳仕達、張婷婷、邱詩庭、陳桂香、林秋華、簡綉娥、陳玉秀、黃憶慈、林晏鈴、潘健富、戴宥佳、廖美玲、鐘珮文、林欣慧、王家駿(以下合稱被告胡堯烜等45人)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胡堯烜等4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