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 盧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嘉淼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9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7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