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丙○○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核與同案被告丁○○、共犯戊○○、甲○○於警訊、偵訊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訊問時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被害人乙○○、 沈秀子 、己○○之指述可證,被告丙○○復迄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范智達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